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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意識宣導】遊學計畫突生變 別讓退費權利被吃掉

最後更新日期:2025-12-31

【消費者保護意識宣導】遊學計畫突生變 別讓退費權利被吃掉

教育部海外留遊學資訊萬花筒114年第4則電子報


澳洲,美麗的南半球國度,不僅以悠閒的生活步調與豐富多元的旅遊學習環境聞名,陽光普照的海岸線、壯闊的國家公園,以及多元包容的城市文化,也都讓人對其留遊學體驗充滿想像,加上與我國僅有0至3小時的微小時差,因此深受我國有意出國遊學的學生青睞。


雅婷從大一便耳聞校內有許多學長姐曾前往澳洲遊學,因此一直希望能在畢業後前往澳洲遊學。大學畢業後,為實現遊學夢,雅婷便與「安心國際遊學公司」(下稱「安心公司」)簽約,除委託其代辦語言學校申請與住宿安排等事項外,雙方亦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 點「業者待辦事項及說明義務」之規定,約定由安心公司為雅婷代辦簽證申請,安心公司並於雙方契約完成後當場向雅婷收取了全額代辦費用。


正當一切看似順利進行之際,雅婷卻發現自己懷孕。這個意想不到的消息讓雅婷原本前往澳洲遊學的計畫大受影響,雅婷因此焦急的向安心公司詢問是否可以退費,然而安心公司卻回覆:「這是您私人因素所導致,依照公司政策,我們沒辦法退費。」


所幸雅婷歷經大學四年洗禮,非常懂得善用網路資源,透過教育部海外留遊學資訊萬花筒網站之資訊得知,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9點「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之規定,在此情形下其有解除契約之權利;且於解除契約後,安心公司應將此次為雅婷代辦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第5點第3項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後,將餘款返還,且所扣除之必要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此次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的10%。雅婷因此主張解除契約,向安心公司請求退還費用,並向地方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最後於歷經數次調解會議後,成功取得了退費。


 

提醒同學們,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9點規定之意旨,於出發前,消費者如有懷孕、分娩,或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者,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者或死亡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於解除契約後,業者應將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第5點第3項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後,將餘款返還予消費者,且扣除之必要費用最高不得逾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十。因此,於本案例中,雅婷懷孕應符合本條項所列舉之事由,此時,雅婷既主張解除契約,業者即應依規定退還費用。

 


本案例涉及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下列規定:


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業者代辦事項及說明義務)

業者應負責為消費者辦妥護照及旅程所需簽證,並代為訂妥機位、申請學校及安排食宿。但有關代辦護照、簽證、機票機位等事項,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消費者不同意前項之變更時,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業者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之。業者應依第27 點規定辦理費用返還。

業者應於預定出發日至少三日前,將契約所列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國家、地區、城市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之事項,儘量提供消費者參考,並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消費者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食宿安排、起程與回程終止之地點及其他必要事項,向消費者報告,並將行程表以書面或電子文件之形式,供消費者確認。

 

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9點(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無法成行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業者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以適當之方式通知消費者,其怠於通知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業者應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第五點第三項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後,將餘款返還予消費者。其扣除之必要費用最高不得逾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十。

出發前,消費者有懷孕、分娩或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者,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有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者或死亡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業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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