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意識宣導】留學代辦開信箱?你的權益也被「代」走了!
露比夢想前往加拿大攻讀碩士學位,便與睿睿留學代辦公司(下稱「睿睿公司」)簽署留學定型化契約,委託對方協助申請學校、安排住宿與辦理簽證等事項。
在申請過程中,學校時常會需要以電子郵件聯繫申請者,為方便起見,睿睿公司向露比表示將以她的姓名等個資註冊專屬的電子信箱,並且在學校的申請頁面中登記以該電子信箱作為學校與露比之間的主要聯繫管道。然而,露比在留學代辦契約的委任期間,睿睿公司未提供該電子信箱的密碼,也無從得知信箱內其實有學校向她寄發的文件補件通知,而因為睿睿公司的疏忽,露比未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補件並重新上傳,因此,露比錯過了原本的理想校系。
本案例中睿睿公司的行為可能違反了那些法律呢?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均應有特定目的 ,且限於此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點亦重申個人資料保護之規範。本案例中睿睿公司屬於非公務機關,基於協助露比申請學校、安排住宿與辦理簽證等事項之契約目的,而在經露比同意下使用露比姓名等個資註冊電子信箱。然而睿睿公司卻未提供露比該電子信箱密碼,導致露比無法確認睿睿公司辦理事項的進度,則睿睿公司未提供密碼之行為恐已逾越契約目的,而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 ,及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點等個人資料保護之情形, 露比可依據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點規定向睿睿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害。
2. 在學校通知補件時,睿睿公司未主動告知露比申請進度,導致露比錯過重要的補件通知,而沒有在學校規定期限內進行補件。睿睿公司此行為違反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點「業者之如期辦理及報告義務」,露比可在知情後隨時終止契約之一部或全部,並向睿睿公司請求賠償所受損害。
提醒同學們,本案例涉及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下列規定:
應記載事項第7點(個人資料保護)
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業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應依該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若受有其他損害,得另行請求賠償。
應記載事項第8 點(業者之如期辦理及報告義務)
業者應於消費者備齊申請所必須之文件後,配合海外教育機構所訂時程,如期為消費者辦理第3點所列各項委任事務。
業者於為消費者辦理第3 點各項申請手續後,應於____日內(不得多於5 日)將該項手續之辦理情形主動告知消費者。
業者若有延遲為消費者提出申請之情形,且可預見已有任一項委任事務無法完成者,消費者可於知悉後隨時終止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業者並應依第18 點規定賠償消費者所受損害。